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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ck棋牌

作者:董舒 来源:示范区港区管理大队 日期:2021/9/22 10:04:32 人气:239  评论: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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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40号

当事人: 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681773651040a(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段立明 

住所(住址等):项城市西大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5月04日18时22分至2021年05月04日18时58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贾守峰(16140021039)、董舒(16140021022)、孙卫东(411600054)、张翠娥(411600025)、屈峰(411600057)对现场值班经理张玉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项城市西大街德银饭店有限公司5楼德银私人影院进行检查。经查:该影院正常营业中;影院共有16个点播包间,收费标准大间158元、小间138元;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标志清晰。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影院显著位置未悬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向值班经理张玉梅核实,该场所未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c-00067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40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40-1号,经局领导批准后,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周)文保字【2021】0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周)文保物字【2021】04号。该场所值班经理张玉梅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

 2021年05月04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f-000040号,并报承办部门、法制部门和支队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05月04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董舒(16140021022)、孙卫东(411600054)为主办;贾守峰(16140021039)、张翠娥(411600025)、屈峰(411600057)为协办人。

 2021年 05月04日当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40-1号,要求当事人履行《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40-1号,提供《营业执照》、《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40-1号后,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立明全权委托德银饭店有限公司经理刘敏于2021年5月10日携带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73651040a(1-1)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楼106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刘敏承认当事人在经营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违规违法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违规违法行为。被委托人刘敏于2021年05月26日到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楼106室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刘敏再次承认上述违规违法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违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规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c-00067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2: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改字【2021】第c-000040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一份;

证据4:文书编号为(周)文保字【2021】0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证据5:文书编号为(周)文综保物字【2021】0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证据6:文书编号为(周)文保告字【2021】0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证据7: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敏的第一、二次《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8: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73651040a(1-1))复印件一份;

证据9: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立明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41**************34)复印件一份;

证据10: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敏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据11: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敏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41**************67)复印件一份;

证据12:取证照片8张

照片(1)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5楼德银私人影院门头招牌照片;

照片(2)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5楼德银私人影院现场值班经理张玉梅出示执法证件时的照片;

照片(3)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5楼德银私人影院现场负责人张玉梅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违法行为时的照片;

照片(4)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5楼德银私人影院宣传今日上映电影影片片名的照片;

照片(5)(7)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被询问人刘敏进行第一、二次调查询问亮明执法证件时的照片;

照片(6)(8)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被询问人刘敏在第一、二次《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违法行为时的照片。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该场所负责人签名、指押认可,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并能相互印证如下:

1、2021年05月0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c-000674号;现场检查照片1、照片2、照片3、照片4;《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第c-00004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周)文保字【2021】0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周)文综保物字【2021】04号,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向现场值班经理张玉梅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正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行为能够互相印证;

 2、2021年05月10日被委托人刘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段立明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41**************34)证明段立明与《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73651040a(1-1))复印件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

3、2021年05月10日、2021年05月26日被询问人刘敏2次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叙述了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中依法检查的全过程,承认当事人在经营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违规违法的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印证了《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c-000674号记录的情况属实,有照片(6)(8)证明;

4、经局领导批准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执法人员于2021年05月14日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周)文保告字【2021】04号,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没收;与证据1、证据4、证据5相印证。

认为,当事人在经营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证据链条完整。

2021年07月05日已向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周)文综罚告字【2021】f-000040号,告知其违规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1年07月05日至2021年07月13日当事人未向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

处罚理由和依据:项城市德银饭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德银私人影院是德银饭店有限公司为在饭店就餐住宿的vip客户提供休闲娱乐的一项免费服务项目,且对外公开经营期间因疫情一直没有产生收入。经查事实没有违法所得,属轻微违法行为。

综上,决定依法取缔德银私人影院;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1、威动影院播放器,型号:yb-2s;2、epson爱普生多媒体液晶投影仪,型号:ch-tw521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7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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