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62号
当事人:周口市川汇区天宇网络中心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600ma40cdby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任志强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开元路东段南侧(许寨安置区商业门面房b806-b809)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7月26日10时10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梁燕(411600056)、王磊(回)(411600024)在向周口市川汇区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投资人任志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周口市川汇区天宇网络中心网吧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网吧正常营业中,2、证照齐全,共155台电脑,其中有42台电脑正在计费中,3、经核对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对11号、20号、21号、34号电脑的4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第c-000061号,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整个检查过程由该网吧投资人任志强全程陪同。本次检查于2021年07月26日10时35分结束。
2021年07月27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f-000062号,经领导批准立案后,指定王磊(回)(411600024)主办,梁燕(411600056)协办。2021年07月30日向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投资人任志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c-000062-1号,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网吧投资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于2021年08月02日携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投资人任志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110室接受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违法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签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c-00177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投资人任志强的《调查询问笔录》。3、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投资人任志强身份证(41**************17)复印件一份。5、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070)复印件一份。6、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营业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cdby3b复印件一份。7、照片1:正在营业中的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照片2: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投资人任志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3: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收费主机上核对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照片4: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核对电脑机位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照片5: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核对电脑机位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照片6: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核对电脑机位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照片7: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核对电脑机位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照片8: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书写《现场检查笔录》。 照片9: 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投资人任志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确认违法行为并签字。照片10: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投资人任志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确认违法行为并签字。
2、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1773号。照片1,当事人在检查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照片2,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向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投资人任志强出示了执法证件,照片4、5、6、7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3、证据二:任志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41**************17)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cdby3b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070)上载明是同一人,确定了里任志强的身份。
4、证据三: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投资人任志强的《调查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他叙述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检查过程,承认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并在此确认了在《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1773号及《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属实,与证据一相印证;
5、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2021年08月13日已向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下达了《行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罚告字【2021】第f-000062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到2021年08月23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理由和依据)
处罚理由: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政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周口市天宇网络中心网吧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8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