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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千寻网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ck棋牌

作者:董舒 来源:示范区市场执法大队 日期:2021/12/28 17:18:48 人气:161  评论:873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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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68号

当事人:太康县千寻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11627ma3x406x2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毅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菜市场200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1月30日18时12分至2021年11月30日18时56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贾守峰(16140021039)、孙卫东(411600054)、董舒(16140021022)、屈峰(411600057)到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光明路南段太康县千寻网吧,执法人员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王毅出示执法证件后,就上级交办举报案件(举报处理单单号:文综举字[2021]j-002066号),对举报内容:太康县千寻网吧于2021年11月23日20时05分,在疫情期间不遵守防疫规定;擅自偷摸开门营业;容许未成年人上网等情况,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有74台计算机,20台正在计费中。2、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有未成年人禁入标志。3、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有各项证照。4、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完好。5、执法人员打开计算机管理系统,调取2021年11月23日20时05分上网消费者登记信息情况,未查到接纳未成年人登记信息。进一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逐一核实现场正在上网人员信息,发现07号、09号、18号机位上三名消费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也未登记该三名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现场全部上网人员下机、离场。按照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责令该场所停业,关门。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c-00237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65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04-1号。此次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王毅见证检查全过程。

202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f-000068号,并报承办部门、法制部门和支队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11月30日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董舒(16140021022)为主办,孙卫东(411600054)、屈峰(411600057)为协办人。

2021年11月30日向太康县千寻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第f-000004-1号,要求当事人履行《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第f-000004-1号,提供《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太康县千寻网吧投资人王毅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第f-000004-1号后于2021年12月01日携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406x2p)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27200136)复印件、太康县千寻网吧投资人王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412724199007010016)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6室接受调查询问。被询问人王毅承认在经营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违规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违法违规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c-00237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2: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改字【2021】c-000065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3:文书编号为(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04-1号的《调查询问笔录》共三页;

证据4:太康县千寻网吧投资人王毅(41272419900701001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5:太康县千寻网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406x2p)复印件一份;

证据6:太康县千寻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27200136)复印件一份;

证据7:调查取证照片7张;

照片(1)执法人员向千寻网吧现场负责人王毅出示执法证件;

照片(2)执法人员在计算机管理系统调取07号、09号、18号机位上3名上网人员信息登记情况;

照片(3)太康县千寻网吧现场负责人王毅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记录的现场情况;

照片(4)执法人员责令上网人员下机、离场后的现场;

照片(5)该场所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停业、关门的门头;

照片(6)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王毅出示执法证件;

照片(7)被询问人王毅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确认违法违规行为并签字。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该场所负责人签名、指押认可,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并能相互印证如下:

1、202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c-00237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65号;现场检查照片(1)、照片(2)、照片(3)、照片(4)、照片(5),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向现场负责人王毅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正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能够互相印证;

2、2021年12月01日被询问人王毅提供的投资人王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12724199007010016)证明王毅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406x2p)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27200136)复印件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

3、2021年12月01日王毅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他叙述了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中依法检查的全过程,承认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违规的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印证了《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c-002371号记录的情况属实,有照片(6)、(7)证明;

 4、太康县千寻网吧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406x2p)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27200136)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证据链条完整。

2021年12月16日已向太康县千寻网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综罚告字[2021]f-000068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23日当事人未向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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