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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ck棋牌

作者:王靖 来源:开发区执法大队 日期:2021/6/7 10:57:50 人气:276  评论: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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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30号

当事人: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9fa86k5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宇豪 

住所(住址等):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村百合场60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5月14日16时00分至2021年05月14日16时55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玲(16140021023)、苑咪博(411600061)、梁燕(411600056)、白军红(411600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正常经营中;共有10个直播间;经过对现场负责人梁斌询问后得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因公司法人变更现不在公司内,有6个主播,主播上班时间8:00-14:00,现在已下班,主播主要工作是通过酷狗平台进行直播表演,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31号,并要求其立即停止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向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30-1,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梁斌携带相关证件复印件于2021年05月20日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受询问。整个检查过程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梁斌全程陪同。2021年05月18日9时40分,执法人员苑咪博(411600061)、梁燕(411600056)再次到该公司进行补证,发现主播正在直播间通过酷狗平台进行直播,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    

2021年05月18日,执法人员进行立案并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第f-000030号,并报承办部门、法制室和支队领导审批。审批后于05月18日批准立案,案件指定由执法人员李玲(16140021023)、苑咪博(411600060)主办,梁燕(411600056)、白军红(411600015)协办。    

2021年05月20日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斌携带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宇豪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梁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签约主播名单、主播与该公司合作协议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一楼110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该经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066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2、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改字〔2021〕第c-00003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3、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斌《调查询问笔录》。证据4、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豪身份证件(号码:32**************71)复印件一份。证据5、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9fa86k5q)复印件一份。证据6、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豪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据7、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斌身份证(号码:32**************13)复印件一份。证据8、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名单一份。证据9、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酷狗直播平台与主播基本合作费和收益分配方案。证据10、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主播从艳雪、于慧慧独家合作协议及授权委托书。证据11、照片1、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在营业中。照片2、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斌出示执法证件。照片3、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主播直播间。 照片4、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主播直播间设备。照片5、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在直播间直播截图。照片6、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周口聚宜文化传媒公司现场制作文书。照片7、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斌看阅《现场检查笔录》。照片8、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斌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照片9、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直播人员在直播间正在直播表演。照片10、观众为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表演打赏截图。照片11、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正在通过酷狗平台直播表演截图。照片12、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斌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违法行为。   

证据一: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066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11张;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斌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在接受检查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斌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违法事实。  

证据二:陈宇豪(身份证:320282199706220971)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9fa86k5q)上载明是同一人,确定了陈宇豪是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三: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斌(身份证:320282198805090813)复印件一份,梁斌持有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豪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梁斌全权处理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事项的事务。  

证据四: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斌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12证明此次调查询问的合法性;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梁斌承认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再次确认《现场检查笔录》【编号:(周)文综检字[2021]c-000669号】及《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属实和照片12,与证据一相互印证。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2021年05月27日已经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30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到2021年06月02日当事人没有向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该权利。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周口聚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6月0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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