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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东新区星夜网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ck棋牌

作者:董舒 来源:示范区港区管理大队 日期:2021/9/18 17:20:48 人气:82  评论: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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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55号

当事人:周口市东新区星夜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3xebrf3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磊

住所(住址等):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沈庄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7月07日17时09分至2021年07月07日17时25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孙卫东(411600054),董舒(16140021022),屈峰(411600057)到位于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沈庄村的星夜网吧例行执法检查,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郑磊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有30台计算机,11台正在计费中;2、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有未成年人禁入标志;3、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有各项证照;4、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完好。执法人员核查现场上网人员居民身份证信息登记情况时,发现13号机位上有一名男士正在上网中,执法人员让其出示居民身份证,该上网人员未能提供。随后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郑磊核实13号机上网人员登记情况,发现吧台桌面上有一张姓名许红霞的居民身份证件,执法人员打开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证核实,许红霞的居民身份证在13号机正在计费中。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网吧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c-0015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55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55-1号,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此次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郑磊见证执法检查全过程。

    2021年07月07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f-000055号,并报承办部门、法制部门和支队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07月07日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董舒(16140021022)为主办,孙卫东(411600054),屈峰(411600057)为协办人。

2021年07月07日向周口市东新区星夜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第f-000055-1号,要求当事人履行《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第f-000055-1号,提供《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周口市东新区星夜网吧法定代表人刘磊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第f-000055-1号后于2021年07月08日携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3xebrf3x)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185)复印件、周口市东新区星夜网吧法定代表人刘磊(41**************7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6室接受调查询问。

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8日9时29分,到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6室接受调查询问。法定代表人刘磊承认在经营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违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规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c-00150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共三页。

证据3、周口市东新区星夜网吧法定代表人刘磊(41**************7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4、周口市东新区星夜网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3xebrf3x)复印件一份。

证据5、周口市东新区星夜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185)复印件一份。

证据6、取证照片7张:

照片1、执法人员向星夜网吧现场负责人郑磊出示执法证件;

照片2、13号机位上正在上网人员;

照片3、执法人员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上调取13号机登记上网人员信息;

照片4、许红霞的居民身份证;

照片5、星夜网吧现场负责人郑磊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确认违规行为并签字;

照片6、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刘磊进行调查询问时出示执法证件;

照片7、被询问人刘磊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确认违规行为并签字;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该场所负责人签名、指押认可,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并能相互印证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c-001503号、现场检查照片1、照片2、照片3、照片4、照片5,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向现场负责人郑磊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正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能够互相印证;

 2、刘磊(41************7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磊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3xebrf3x)复印件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

 3、刘磊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他叙述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依法检查的全过程,承认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印证了《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c-000674号记录的情况属实,有照片6、7证明;

 4、周口市东新区星夜网吧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3xebrf3x)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185)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证据链条完整。

2021年07月21日已向周口市东新区星夜网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综罚告字[2021]f-000055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1年07月21日至2021年07月27日当事人未向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项(款):(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7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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