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
听证时间:2021年11月04日09时00分至11时50分
听证地点: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楼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朱 伟 听证员:张银芳 金 峰
听证记录人:陈潇宇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定朱伟同志担任听证会主持人。按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关规定,2021年11月04日上午,主持召开“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一案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告知了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的权利和义务;主持双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主持双方进行辩论;听取了双方的最后陈述。程序合法。现将听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案情介绍
2021年07月30日接河南省广播电视局(豫广媒〔2021〕014号)《核查通知书》后,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中段滨河世纪酒店二十三层顶楼设置无线调频发射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该无线调频发射设施是由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设置。检查中发现:在该酒店楼顶平房中段以平房为依托立有一座30米高的桅杆,分三个方向各用三根拉线予以固定,桅杆上端竖排6个偶极子天线,馈管已接入杆下机房,机房内有一台无线调频广播发射机,发射机未通电投入使用,未有行政许可,正在逐级申报,尚未得到批复。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擅自设置无线调频发射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21年08月11日批准立案,已由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完成调查程序。通过对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查,确认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擅自设置无线调频发射设施。根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具有综合类、涉诉讼类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关于周口市川汇区滨河路与汉阳路交叉口东南角滨江国际楼顶的广播发射系统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违反了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本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下达了(周)文综罚告字〔2021〕f-0000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的权利。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于2021年10月22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楼会议室组织听证。
二、案件调查人员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人员余东、高光辉、贾守峰通过调查取证,根据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得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确认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此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拟作出给予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共计人民币22660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建立应急广播调频发射台,是一项惠民工程,根本目的是疫情防控,防洪防灾,承认先建后批,仅是对无线调频覆盖网工程进行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目前在安装阶段。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这样做既可以以示惩戒,也不打击建设惠民工程的积极性。建议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
四、听证中认定的事实
1.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证据能直接证明属未批先建擅自设立。
2.《现场检查笔录》已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3.《调查询问笔录》已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五、案件调查人员的行政处罚新建议
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后,没有新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提出的处理建议
通过听证会复审合议,关于拟对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直接证实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给予周口市川汇区新闻中心,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共计人民币22660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
听证主持人:朱 伟
听证员:张银芳 金 峰
2021年11月05日